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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日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中基协”)公布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,有关深圳市恒泰永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恒泰永成”)的纪律处分案已审理终结。
处分决定书显示,2021年1月,恒泰永成注册微信号“13168036873” (昵称为“涵崧控股”),通过使用该微信号同微信好友对话以及朋友圈形式,宣传推介恒泰永成管理的“筠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筠州基金”)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,并配文“我司现已开放申购此证券基金产品,有意投资者私聊”等字样;2021 年3月,恒泰永成实际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陈新立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宣传“筠州基金”的净值曲线和超额收益趋势,配文“稳步攀登”“净值勇攀登”等字样,并在朋友圈转载“涵秘基金”公众号关于“筠州基金”的公开宣传信息。
对此,中基协认为,恒泰永成未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利用微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,构成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的情形,违反了关于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。
其后,2022年5月,恒泰永成以“公司在2021年上半年的合规自查中已及时发现该问题,要求该员工立即停止公开宣传,删除过往宣传资料,并关停相关账号,且涉事员工已于2021年4月离职。当事人就此提交了微信注销结果截图。”为由向中基协提出申辩意见。
但中基协经审理后认为,恒泰永成自认曾存在公开宣传违规情形,前员工注册并使用微信账号实施相关行为等申辩理由,不能免除管理人的违规责任;当事人也未能就其“于2021 年上半年已删除过往宣传资料”的申辩意见提交充分证据,未能证明恒泰永成于协会自律核查开始前,已删除违规宣传信息、主动完成整改。其次,陈新立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、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,通过其实名认证的微信号的朋友圈宣传、转载相关基金净值、收益趋势等信息,恒泰永成应当对其实施的违规公开宣传承担相应责任。
鉴于以上情况,中基协作出对恒泰永成进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。